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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惩戒被执行人的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6-05-25 11:25:10


    新乡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焦作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2015)牧民二初字第747号民事调解书焦作某科技有限公司偿还新乡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赔偿金及利息共计46.5万元。

    申请人于2016年4月8日申请立案执行,执行员于4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失信被执行人通知书等文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执行员将被执行人焦作某科技有限公司和法定代表人苗某录入全国执行案件录入系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和限制高消费,同时对被执行人进行“四查”工作,查银行存款、车辆、工商、房屋、土地信息,查询银行存款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中国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4月21日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账户,在我院采取一系列强制措施打击被执行人,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系统限制法定代表人苗某乘坐高铁,限制高消费。苗某迫于惩戒压力,经执行员多次做被执行人释法明理工作,双方于2016年5月4日达成和解协议,当天焦作某科技有限公司偿还欠款25万元给申请人,执行款申请人已经领取,剩余款项于5月27日本周五全部履行完毕。至此案结事了,当事人满意。

责任编辑:刘泽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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