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5年1月10日对史红娟诉王凤英、姜相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开庭审理,(2014)牧民一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凤英、姜相玉判决生效十日内 偿还原告史红娟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被告王凤英、姜相玉在当天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之后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期间,由于被执行人多次寻找仍下落不明,并且在开庭当天也没有出庭,经过多方多次查询其被执行人财产,也没有发现其银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经过多次查访,发现被执行人的欠债也很多,期间多次去银行对其账户进行查询,仍无其财产信息,并且被执行人始终牧没有其行踪。案件的执行一度陷入困难。
后期经过多次努力,终于查到被执行人王风英银行卡中有工资,并发现执行人王风英、姜相玉拥有一套位于新乡市凤泉区耿黄大道星湖花园西区10号楼2单元6层东户的房产,随后我院多次发布公告,让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但仍未收到被执行人回复,并且还是找不到被执行人王凤英、姜相玉。
之后,经过多次与星湖花园社区协调,并与公证处、物业、社区民警多方进行走访沟通,决定对其房产进行强制措施,于对房产进行强制措施的前期,和公证处、社区、小区民警、小区物业管理多方负责人进行协商,于2016年9月13日与公证处工作人员,小区物业负责人,社区民警等工作人员的配合下,于2016年9月13日上午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凤英、姜相玉名下位于新乡市凤泉区耿黄大道星湖花园西区10号楼2单元6层东户的房产进行了勘察,并对房屋内的物品进行了仔细的清点,屋内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踪迹,随后我院依法对其房屋进行了查封,为下一步房屋的拍卖做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