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岁花季女生在同学家玩后离开时,顺手牵羊盗走同学家的电动车,落入法网后悔莫及。5月12日,新乡市牧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晓晓(化名)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晓晓,女,1993年11月10日出生,系新乡市某中专学生。2009年12月29日晚22时左右,被告人刘晓晓在同学赵某家玩,准备离开时,看到同学家院内停放一辆正在充电的电动车,钥匙还在车上,刘晓晓遂将该电动车盗走。后将该电动车卖掉,得赃款240元。经新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127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并追回赃款234元。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刘晓晓的亲属与被害人赵某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被告人刘晓晓亲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赵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元整。被害人赵某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刘晓晓的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晓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时,被告人刘晓晓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晓晓的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刘晓晓、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刘晓晓系在校学生,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牧野区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