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情人偷情三年有余,却因在旅社内看电视发生争执而东窗事发。2010年3月29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孙立宏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孙立宏与被害人宋某于2005年认识,并于2006年10月起长期保持情人关系。2009年8月17日,被告人孙立宏受宋某之约习惯性地骑着电动自行车来到宋某家附近,带着宋某就一起往他们的欢乐窝飞驰而去。完事后,两人便躺在床上看电视,在看《案发现场》节目时因议论电视里的故事情节而发生争论,争吵中被告人孙立宏把宋某从床上拖到地上,对其进行殴打,并将其内裤拽烂扒掉,之后又强行与宋某发生关系,因宋某没有配合,其便终止了其行为。后双方又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斗,宋某受轻微伤。脸上、脖子上带着伤的宋某回到家中,在丈夫的一再追问下,吞吞吐吐地说出了隐情。事发后,被告人孙立宏与宋某丈夫协商处理未果,便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立宏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鉴于被告人与被害人系情人关系,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已取得了被害人及其丈夫的谅解。牧野区人民法院遂依《刑法》相关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本案中,由于两人为情人关系,且第一次发生关系系双方自愿,不构成犯罪。而第二次是被告人在没有取得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关系,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尽管被告人后来终止其行为,但已构成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