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盗窃被判刑,再次行窃二进宫。7月8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卢红军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卢红军,2000年7月9日因盗窃罪被封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1年5月8日刑满释放。2009年3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卢红军驾驶电动车窜至位于新乡市牧野区周村被害人李某的工厂内,趁该厂无人之机,分别使用铁棍、螺丝刀撬开该厂一层、二层的房门,将该厂磅秤、粉碎机电机、电线、电焊条、铝合金窗户、煤球机配件、电焊机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724元。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红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牧野区法院遂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