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的两家饭馆因晚上摆摊占场地发生纠纷,双双举刀伤人,触犯刑律后悔已晚。4月26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志伟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志伟与被害人张某为这相邻两家小饭馆的老板。2009年5月13日19时许,两家店员在饭馆门口的空地上张罗着摆夜市摊,结果双方因占用场地发生矛盾。被害人张某的弟弟(另案处理)正在操作间干活,听说有人找事便掂小尖刀将被告人杨志伟捅伤,被告人杨志伟跑回饭馆内拿起菜刀将被害人张某砍成轻伤。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杨志伟委托其亲属与被害人张某达成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志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牧野区人民法院遂依《刑法》的相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