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恼怒摔了朋友的手机,本想赔给朋友一部新的手机,可苦于囊中羞涩,于是就动起了“抢手机”的歪脑筋,可孰料,抢了一部小小的手机却换来了七个月的牢狱之灾。2015年11月16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小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作案使用的助力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小陶,男,刚满18岁,无业。因为摔了朋友小刘一部苹果6手机没钱买新的赔给小刘,便动起了抢一部手机的念头。2015年3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小陶驾驶助力摩托车带着小刘,行驶至新乡市牧野区劳动路,发现了站在便道上低头玩手机的被害人原某某。看到原某某拿的手机也是苹果6,小陶遂生歹意,向小刘提议将手机抢走,小刘(另案处理)同意后小陶驾驶助力摩托车到被害人身边趁其不备,将被害人手中的手机抢走后驾车逃跑。为了不被人发现,小陶选择了离市区较远一家手机维修店将手机刷机解锁,交由小刘使用。几周之后,二人在新乡市某商场内将该手机卖与蒋大姐,获得赃款3300元用于挥霍。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4068元。案发后,涉案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车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鉴于被告人小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小陶的近亲属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牧野区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