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男女双方相爱相守的承诺,在缔结婚姻后两人间的感情会慢慢转变为血浓于水的亲情。面对社会的进步,老一辈人对婚姻坚守的信念可能被有些人像糟粕一样对待,为了追求自己的幸福,使“婚姻”很受伤。
11月4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钱大姐支付原告侯大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79.57元,驳回原告侯大姐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侯大姐诉称,她与窦大哥原系二婚夫妻关系,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窦大哥又与其前妻钱大姐保持密切往来。对此,她甚是伤心。2014年2月8日晚,心有不甘的她便跑到丈夫前妻钱大姐家门口大吵大闹,两人因此发生肢体冲突,钱大姐手持钥匙将自己的头部打伤,住院治疗。在此期间,丈夫窦大哥用心照顾自己,原本以为“夺夫大战”告一段落,可不料,一年以后,窦大哥突然又向她提出了离婚,再次与前妻生活在一起。想到自己被打伤,没有赔偿,老公又被人抢走了,人财两空的她想讨个说法,便一纸诉状将钱大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被告钱大姐将原告侯大姐打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原告对于事件的发生也有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责任,原告的损失以被告承担70%为宜。牧野区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