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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野区法院认真学习《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5-03-25 15:27:58


    为正确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保障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规范进行,近期,牧野区法院审监庭庭长林晖带领全庭室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学习《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文件精神,并严格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一是严格落实批准制度。看守所作出初步决定后,该院会严把批准关口。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并在执行刑罚的有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前,作出是否暂予监外秩序的决定。判决生效七日以内会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和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该院决定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的,会在执行刑罚的有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前,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并告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二是严格落实执行流程。该院会认真按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内的有关要求,会对患有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病情,需要保外就医者做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判决;对于社会危险性、自伤自残、不配合治疗的罪犯,虽患有严重疾病,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不会判决暂予监外执行;对于重新犯罪,需要再次使用暂予监外执行的,会从严审批;对于累犯,以及犯罪情节严重、恶劣者会在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以上考虑判决暂予监外执行。

    三是严格落实移送手续。该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在决定收监执行的同时会确定不计入刑期的期间,并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看守所,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时,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罪犯,会交由居住地公安机关送交看守所收监执行;对于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时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的罪犯,会交由居住地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收监执行。

    四是严格落实后续流程。在该院认真贯彻落实《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文件期间,如遇到相关问题,会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

责任编辑:刘泽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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