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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一口闹翻脸 大打出手伤不起

  发布时间:2015-07-22 15:45:08


    两家仅一墙之隔,本来和睦相处,可由于一家的狗咬了另家的娃,睦邻关系就此急剧恶化,狗的主人拒不认账,还对娃娃妈动了手。为维护自身权益,娃娃和妈妈分别以饲养动物损害纠纷、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为由将邻居起诉至法院。7月22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对两起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判处被告韩文旭赔偿原告韩某某医疗费、精神抚慰金共计905元,赔偿原告赵某某医疗费、交通费共计600元。

    2014年4月2日,7岁的韩某某出门帮妈妈去买馒头,在经过邻居韩文旭家,被韩文旭家饲养的狗咬伤。得知女儿被咬伤的情况后,赵某某急忙找韩文旭说事,结果韩文旭拒不承认狗咬人的事实,而且对赵某某恶语相向,并动手将赵某某打伤,致使赵某某住进了医院,花去医疗费540元,交通费70元。韩某某被狗咬伤后,其家人自行到医院给娃娃注射了狂犬疫苗,花费医疗费405元。被狗咬伤后,原告韩某某受到惊吓,心理及精神上均受到伤害。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民享有健康权,公民或其他组织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韩某某受伤情况以及其与韩文旭的居住情况,足以认定原告所受狗咬伤系被告饲养的牧羊犬所致,被告韩文旭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韩文旭又将赵某某打伤,应该赔偿原告赵某某相关损失。综上,牧野区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李九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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