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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盗窃两次入狱 又因抢劫获刑罚

  发布时间:2009-10-21 15:51:53


    山东一男子曾因盗窃两次入狱,又因抢劫获刑罚。10月20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任鹏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任鹏,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宁阳县,小学文化,在新乡市某工地打工。曾因盗窃罪于2003年4月12日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5年3月13日因盗窃罪被新乡市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7月21日释放。2009年5月9日下午,被告人任鹏伙同郭某(另案处理)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开新乡市荣校路某家属院内薛某家的防盗门及内门,进入其家中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中,被返回家中的被害人薛某发现后逃跑,未盗窃到现金及其它财物。被害人薛某见之随即就追并喊“有小偷,抓小偷”,在某医院大门值班的保卫科职工及在此乘凉的群众见此情景也参加了围堵的行动。被告人任鹏在被群众追赶、围堵过程中,抽出随身携带的长把螺丝刀对围堵他的该医院保卫科职工及群众进行威胁和戳刺,并将抓获他的一名群众刘某的右手划伤。经诊断刘某所受损伤为“多发外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任鹏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人发现,在被害人及群众追赶、围堵时,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及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任鹏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牧野区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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