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新乡市牧野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朝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03年2月18日晚,被告人刘朝军与刘涛、刘辉、刘大伟(3人均已判刑)共谋抢劫过往货车上的司乘人员。次日凌晨,被告人刘朝军等4人持斧头、水果刀和木棒等作案工具在北干道将路经此处的一辆东风大货车拦停,采取持械威胁和搜身的手段抢走司机赵某、邓某等人现金245元及诺基亚手机一台。被告人刘朝军一伙认为抢的财物太少,商量再抢一台货车,4人遂又窜至107国道一转弯处,将路经此处的一辆货车拦停,采取持械威胁的手段将司机陈某的现金1200余元及联想手机一台抢走,随后逃离现场。被告人刘朝军一伙为了躲避警方抓捕,先后外逃。
潜逃六年的被告人刘朝军,总是感到心里不安,做事不踏实,在获悉其他3名同案犯相继落网的消息后,于今年3月24日自动向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朝军伙同他人采取持械威胁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抢劫罪。因被告人刘朝军在本案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有投案自首情节,法院根据被告人刘朝军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