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收水费问题产生争执,继而殴打致人轻伤,二被告人落入法网均获刑。9月28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冉晓辉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朱立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冉晓辉,男,高中文化,系新乡市某银行家属院保安;被告人朱立光,男,大学文化,系新乡市某银行营业所职员。2008年11月12日22时许,在新乡市某银行家属院内,被告人朱立光、被害人张某因收水费问题发生争执,在双方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冉晓辉赶来询问情况,后被告人朱立光、冉晓辉与被害人张某发生殴斗并致张某眼部受伤,经鉴定,张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伤残等级为十级。案发后,被害人张某住院治疗54天,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补助金等共计78746.5元。诉讼过程中,在本院主持下,被告人朱立光亲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达成调解协议,自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经济损失8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冉晓辉、朱立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二被告人在殴斗过程中,均有一定过错,应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8746.5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归案后,被告人朱立光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牧野区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