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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闲屋内起纠纷 致人轻伤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9-10-10 09:20:57


    休闲屋内因小事起纠纷,大打出手致人轻伤,落入法网被判缓刑。9月25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大龙、赵富贵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2月23日2时许,被告人陈大龙、赵富贵酒后驾车到新乡市学院路的某休闲屋,因被告人赵富贵弄坏了休闲屋的电暖气,与休闲屋的工作人员发生纠纷,被告人陈大龙、赵富贵殴打了休闲屋工作人员刘某,并持刀将另一名工作人员王某砍伤,将休闲屋门玻璃砸碎。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所受损伤是轻伤。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陈大龙、赵富贵分别委托其亲属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45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表示不再参加诉讼,并撤回了对二被告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大龙、赵富贵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毁坏财物并致他人轻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归案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牧野区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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