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当村干部的父亲被骂,儿子便纠集亲戚大打出手,终因触犯刑律受罚。9月25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宇森、陈宇刚、陈宇飞、陈宇凯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4月14日下午,被害人张某与村干部陈某等人发生纠纷,骂了村干部陈某。被告人陈宇森、陈宇凯得知其父被骂的事后,便伙同其亲戚陈宇飞、陈宇刚于当日晚上8时许,到被害人张某的家里,对被害人张某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张某右侧锁骨远端骨折及右颞部等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所受损伤为轻伤。2009年4月18日四被告人在陈某的带领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在诉讼过程中,四被告人与被害人张某就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四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30000元,被害人张某对四被告人表示谅解,建议法庭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宇森、陈宇飞、陈宇刚、陈宇凯采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四被告人于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牧野区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