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拿银行卡到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却发现自动柜员机里已经有了一张卡,一时糊涂贪念顿起,按下取款键取出5000元钱。兜里装着别人钱心里忐忑不安,幡然醒悟后寻找失主,可已经触犯刑法。12月8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5日,被害人朱某某用贾某某的银行卡在自动柜员机取完钱后,因急着去其他银行存款,将贾某某的银行卡遗忘在了取款机内。恰巧这时,被告人刁某某到自动柜员机上取钱,发现了被害人朱某某遗忘的银行卡,便顺手取走了5000元现金。回家后,刁某某忐忑不安,次日在其妻子的陪同下主动找到失主贾某某,并将5000元现金退还。案发后,被告人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牧野区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