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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互换后被征收 补偿款该由谁来领

  发布时间:2014-11-03 09:38:43


    12年前,为了找个好位置开店做生意,便以自己偏远的0.9亩承包地与同村人一块临大路交通便利的0.3亩承包地进行交换。可令人没想到的是,随着城市的扩张和发展,市政府对0.9亩土地进行了征收,双方围绕补偿款的归属问题争执不下,为此多次“闹”上法庭。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郭大军将领取的0.9亩土地补偿款70200元支付给原告郭田良,被告郭大军不服并提起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02年3月,被告郭大军想找个好位置开门面做生意,找来找去,他看中了同村人郭田良的一块承包地,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达成了书面协议,被告郭大军以1988年承包经营的位于该村东南地的0.9亩土地,与原告郭田良1993年承包经营的位于该村村西的0.3亩土地进行承包经营权互换。协议签订后,双方进行了实际履行。

    2010年8月,新乡市政府对该村的部分集体土地进行了征收补偿,原告郭田良正在行使经营权的0.9亩土地被征收。由于原被告双方签订互换土地协议后,一直未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致使原告郭田良未能领取该0.9亩土地相应的补偿款,而被告郭大军却以该0.9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身份领取了70200元补偿款。双方的诉讼纠纷由此发生。

    法庭上,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现已实际履行,且被告郭大军已在互换的0.3亩土地上修建了房屋,双方土地已无法再换回,其应当享有互换后0.9亩的土地补偿款,要求被告郭大军要么换回0.3亩土地,要么返还土地补偿款。

    被告辩称,互换后的0.9亩土地是由原告临时耕种,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也是有期限限定的。换地的期限以调地为界限,不调地时为原告耕种,现被告的土地被国家征用,原告的0.3亩土地无法返还,愿意另调0.9亩土地给原告使用,或者待将来国家征收该0.3亩土地时将补偿款给原告。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郭田良与被告郭大军自愿以各自的责任田进行互换,换地期限以调地为界限,符合“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的剩余期限”的法律规定,且已实际履行,法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互换土地后,被告郭大军将原告的0.3亩土地加盖房屋,改变了土地用途,已无法返还原告,被告郭大军取得0.9亩土地补偿款又占有调换的0.3亩土地,有失公平,互换后的0.9亩土地赔偿款应归原告享有,遂依法作出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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