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缓刑服刑期间,因心情低落便关掉GPS定位手机致使无法被跟踪而脱管两个月,虽事后醒悟痛悔,可为时已晚,将为脱管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10月27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贾某作出撤销缓刑并予以收监的决定,执行原判决实体刑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2011年5月26日,被告人贾某因犯盗窃罪被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在缓刑考验期内,社区为了便于监管,按照规定给贾某配备了一部可以实时定位的手机,以确保随时了解贾某的行踪。可就在2014年7月25日,缓刑已执行三年多的贾某却毫无征兆的消失了,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社区矫正中心GPS定位无法跟踪到她的位置,经过与其家人的多次联系和努力也无济于事,其行为已违反了社区矫正规定。9月28日,脱管两个月后,贾某在父母的陪同下匆匆来到司法局报到并解释原因,说明其因为心情实在压抑,不愿与外界沟通,便关掉手机,由于自己的一时疏忽致使监管脱节,希望能得到从轻处理。可是,法律是严肃的,贾某将为自己的脱管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等待她的将是为期两年零六个月的牢狱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罪犯贾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接受社区矫正,在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应予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牧野区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