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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容留疤惹纷争 修复失败须担责

  发布时间:2014-10-13 09:47:44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因此,整形美容成为当前的一大时尚,可因整容留下疤痕并引发纠纷真是闹心。不具备资质的个体整容机构大包大揽,在为顾客整容失败后,经过两次修复仍未能解决问题,须为顾客再次整容发生的费用埋单。10月13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小丽诉吴力仁健康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吴力仁赔偿小丽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26500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2月15日,小丽在吴力仁开设的美容院做面部整形美容手术,由于吴力仁未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为小丽聘请有资质的执业医师进行手术,致使小丽整形手术后一个眼皮宽一个眼皮窄,并留下明显疤痕。双方就此问题发生争执,为了维护自己权益,小丽将吴力仁告上法庭,同年11月6日,经牧野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一年后如不能恢复,由被告吴力仁负责修复。

    一年后,小丽疤痕未除,找到吴力仁要求其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协议内容,经过多次沟通和协商,2011年11月7日,吴力仁的美容所给小丽做了美容修复手术,但手术并未成功,未能如愿。2012年11月1日,吴力仁再次给小丽实施了修复手术,并约定:吴力仁负责安排给小丽做双眼皮及疤痕修复手术;手术后如有其它纠纷双方另行诉讼。令人遗憾的是,第二次修复手术又一次失败了,残酷的事实再一次给小丽受伤的心灵蒙上了一层阴影,两次修复失败后,小丽有些心灰意冷。

    2013年9月,经熟人推荐,小丽在郑州市金水区某医疗美容诊所又一次进行美容修复手术。令小丽喜笑颜开的是,术后修养三个月后,5年来一直闹心的问题终于解决了,这一次手术既矫正了两眼宽窄不一的问题,还除去了手术疤痕。高兴之余,小丽再次拿起了法律武器,向吴力仁追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吴力仁经营的美容美发院不具有医疗美容资格而对原告小丽实施美容手术存在过错,应当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双方已达成协议,并经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则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被告两次修复手术后仍未成功,故原告另选医疗美容机构修复,并按照2012年11月1日补充和解协议约定,另行诉讼主张此后产生的损失,并无不当。牧野区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作出了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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