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青年驾驶摩托车,多次抢夺,最终落入法网均获刑。2009年9月18日,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王冰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李飞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1、2009年4月3日20时许,被告人王冰、李飞驾驶两轮摩托车在新乡市牧野区王村路口将被害人吴某挎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00余元、诺基亚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20元整。案发后,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09年4月3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王冰、李飞驾驶两轮摩托车在新乡市红旗区分局附近将被害人赵某的手包抢走,包内有现金70余元和天语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400元整。案发后,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09年4月3日21时许,被告人王冰、李飞驾驶两轮摩托车在新乡市牧野区公园附近将被害人孙某的手包抢走,包内有现金47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冰、李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机动车辆,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且系共同犯罪。二被告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飞于2007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2007年11月29日被释放后又重新作案,应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牧野区法院遂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