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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谋偷车未得逞 落入法网获重刑

  发布时间:2009-09-22 08:48:49


    三男子预谋偷汽车未得手,落入法网获得重判。2009年9月17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郭军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王辉、李杰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4月15日2时许,被告人郭军、王辉、李杰经过预谋,在新乡市建设路西段路北,被告人郭军将被害人孙某停在路边的1辆黑色捷达汽车车门撬开,被告人王辉、李杰望风,因郭军未将车发动着,其三人未能将车偷走,后三人将车内的1部手机、1部小灵通、1副眼镜、1块手机电池、1个车载手机充电器及20多元现金盗走。经新乡市价格中心鉴定,被盗汽车价值87800元,被盗其他物品价值980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郭军的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00元、被告人王辉、李杰的亲属代其分别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7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军、王辉、李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辉、李杰其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三被告在盗窃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将汽车盗走,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三被告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赃款、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牧野区法院遂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孟俊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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