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要回赌债对他人采用拘禁、殴打等非法手段,钱不仅没要回却因此而触犯了法律,不但倒赔了钱还被判了刑。6月23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志有、尚晓飞、王志杰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二年,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王志有伙同尚晓飞、李某某(另案处理)将被害人梁某某约到新乡市西干道某宾馆房间内,在向梁某某索要赌债未果后,遂将其带至被告人王志杰家中的平房里,将其非法拘禁一个多小时。期间,被告人王志有、尚晓飞对被害人梁某某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梁某某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王志有赔偿被害人梁某某4.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志有、尚晓飞、王志杰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被害人梁某某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志有、尚晓飞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志杰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被告人尚晓飞、王志杰主动投案系自首,被告人王志有、尚晓飞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被告人尚晓飞有前科,被告人王志有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牧野区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名字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