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喝酒后不能开车上路,便托同行朋友帮忙开车。不料高速路上朋友操作不当,出了事故车辆受损。在得到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后,又转向朋友提出赔偿要求。2014年3月17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张某向被告郝某提出的车辆受损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张某和被告郝某一同从济源回新乡。回来时,张某喝了酒,所以其让郝某帮忙开车。途中由于郝某操作不当,轿车与高速上的中心隔离护栏相撞,造成了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郝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郝某深知是自己的大意造成张某的爱车受损,便提出因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其承担。因车辆投有商业险,张某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后得到了37900元的全额赔偿。得到赔偿后,张某转而向郝某索要赔偿金。郝某认为,保险公司已经全额赔偿张某的损失,张某已经没有理由再次向自己提出索赔的要求。在两人为此僵持不下的情况下,张某将郝某告上法庭,要求郝某赔偿爱车损失379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在订有保险合同的财产损害赔偿问题中,当事故车辆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这时受害人即产生了两个请求权: 一是对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一是对投保的保险公司依保险合同的赔偿请求权。他可选择其一行使,或向侵权人请求赔偿,或向保险公司请求理赔。在保险公司依保险合同理赔后,受害人对侵权人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公司,受害人不得再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但当保险公司理赔数额不能弥补受害人全部损失的,受害人仍可就不足部分向侵权人追索。本案中,原告张某因车辆损坏实际发生的37900元修理费用已经通过商业险获得全额理赔,此次事故已没有损失,故不应再要求被告郝某赔偿。综上,牧野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目前,本案已诉至中院,还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