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社会,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实属不易。几代人辛辛苦苦工作,本打算用攒下的血汗钱买套自己满意的房子,结果开发商擅自更改规划图,使敞亮房子前的绿地变成了地下车库出口,这势必对房主一家的生活质量造成影响。经多次协商后开发商只退回购房款而拒绝赔偿因购房退房造成的其他损失。11月6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判令开发商支付小琳购房款981157元的同期贷款利息、因办理退房支付的手续费539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5月21日,小琳一家人经过多次查看、比较、商议决定购买某小区一套1楼的房子。6月1日,小琳将房款981157元(含天然气等配套费)交付给开发商,并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书、展示模型及售楼人员讲解等均显示所购房前为绿地。10月份的一天,小琳约朋友一起去看房屋建设情况,令他吃惊的是房前的绿地不见了,而地下车库出口已初具模型。该车库出口高达3米,且距离其所选购房屋的阳台及门不到4米,对自己的房子的采光、通风以及居住环境都将产生不小的影响。小琳紧急召开家庭会议,经商讨,认为房子事关几代人的日常生活,开发商这样的规划势必影响其全家的生活质量,最后一致决定退购此房。小琳找到开发商要求退房退款并赔偿自己的贷款利息,开发商以合同中规定的楼书模型等只是让买房人参考,不作为交房标准为由,只退给小琳购房款,而拒绝赔偿银行贷款利息及退房手续费用。于是,小琳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开发商向小琳所提供的材料、展示模型以及销售人员的表述均能证明房前为绿化带,开发商在没有告知小琳的情况下擅自将绿地建成地下车库出口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牧野区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