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屋质量问题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服务上发生分歧,连续4年拒交物业管理服务费,享受物业公司管理服务,依法应当交纳服务费用。10月16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判处被告吴某支付原告新乡某物业管理公司4年物业管理费1804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9月份,吴某用多年的积蓄买了一套新房,入住前与房产开发商新乡市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业主入住合约》,接受该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满怀欣喜的吴某住进新房不久,便发现购买的房屋质量有问题,地下室也有渗水、潮湿等质量问题,遂将这些问题向物业管理公司反映,要求物业公司与开发商联系解决,但物业公司联系后开发商迟迟未能派人解决吴某反映的问题。房屋质量问题没解决,吴某就坚持不交物业费,这一拖就是4年。无奈之下,物业管理公司将吴某告上法庭,要求吴某交纳物业费每年451元,4年共计1804元,并按每天0.5‰的比例计算交纳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应当履行。原被告双方签定的物业服务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当支付物业费。被告房屋质量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原告在管理服务方面存在瑕疵,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房屋质量问题及财产损失可另案主张。综上,牧野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