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录像刻盘保存不仅是一种时尚,更是夫妻婚后翻看回顾寻找那最美回忆的重要载体,当满怀喜悦的新人被告知婚礼录像不完整,而缺少的恰恰是典礼拜天地的关键片段,这种缺失和遗憾实在让人心痛。小霍夫妻就遇到了这样的事,他们无法接受这个事实,要求录制人田某进行精神抚慰赔偿,协商未果后小夫妻毅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0月14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被告田某赔偿原告霍某精神抚慰金3000元。
90后的小霍找到了人生的心伊伴侣,高高兴兴筹备婚礼,通过熟人介绍找到了婚庆公司工作的田某,请田某为其结婚当天进行全程录像,并向田某支付拍摄录制费、交通费共计430元。婚礼过后,田某很遗憾地告知小霍夫妻婚礼录像资料部分丢失并且无法恢复,小霍夫妻经查看发现举行结婚仪式的二十至三十分钟时间的音像未能显现。婚礼的关键部分缺失,小霍夫妻十分心痛,拒绝接受其他部分的录像资料,要求被告向他们赔礼道歉,返还录像费用43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
法庭上,被告田某辩称,其之所以给原告进行婚礼录像,是原告通过熟人介绍要求其帮忙进行婚礼录像,其是看在熟人的情面上答应给原告帮忙。被告收取的费用是用于租赁录像机、往返路费、刻制光盘等,其从中并未得利,纯属帮忙。且其在原告婚礼过程中已尽到职责,全部录取婚礼过程,由于录像保存软件故障出现部分打不开无法恢复的问题,致使婚礼过程无法全部展现,是机器故障问题,而非人为故意,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被告为其提供服务并向被告支付了430元费用,应认定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被告辩称其是纯帮忙性质的,并未获利,但无证据证明其所收费用全部用于各项开支,故其辩称不成立。被告为原告提供了全程的录像服务,并刻制光盘,被告的所有工作已经全部完成,原告要求被告退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在为原告提供服务时丢失了婚礼阶段关键部分的音像资料,且无法恢复,该音像内容对原告的人生意义重大,且原告不接受已经制作好的其余部分,被告的失误给原告造成精神上的伤害较大,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数额过高,应当依法酌减,牧野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