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精神文明建设专栏

牧野区法院文体活动室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3-08-09 16:19:46



上图为牧野区法院院长耿梅红同干警在业余时间打羽毛球锻炼身体。

    一、文体活动室由院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其职责主要为按规定时间开关门,保持室内清洁卫生,维护、维修设备。  

    二、文体活动室的开放时间为:工作业余时间,晚上18:00—22:00;节假日全天开放。活动人员必须遵守开放时间,不得随意要求提前或延长,特殊情况另行安排。

    三、文体活动室原则上服务对象为本院干警,不对外开放,联谊比赛除外。

    四、凡来文体活动室参加活动者须自觉遵守活动室制度。

    五、文体活动室管理制度:

    ㈠不得超过规定时间,不得影响工作。

    ㈡讲究文明礼貌,禁止大声喧哗,保持良好秩序。

    ㈢讲究公共卫生,室内不得吸烟、随地吐痰,不乱丢果皮纸屑。

    ㈣活动人员请按照器材使用规则安全使用,爱护室内各项设施,如有人为损坏,照价赔偿。

    ㈤活动后将物品归放原位,关闭门窗、电源。

    六、为不断改善活动室的管理服务工作,活动者要积极配合工作人员搞好管理工作,并欢迎提出批评和建议。

责任编辑:陈维萍    

文章出处:牧野法院文明办    


关闭窗口

您是第 23420409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