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委员会职能作用发挥的好与否,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与权威能否得到有力的保障,为加强审判管理,实现办案质效新提升,牧野区法院“四项措施”规范审委会案件讨论工作机制,严把案件质量关。
严格讨论案件的范围。把审委会讨论案件的主要范围放到重大、疑难、复杂、再审、适用法律依据不足与合议庭形不成决定性意见的案件;其他案件审委会只讨论不决定,由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根据审委会提供的意见自行决定。
严格提交讨论案件工作程序。凡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均要填写呈报申报表,对案情、证据、合议庭意见等进行梳理总结,将需要审委会讨论解决的问题、争议焦点予以明列并形成书面的审理报告,由审委会负责人登记并及时转送审委会各委员传阅。
严格工作方式。每周四下午召开审委会例会,如遇会议或假期无法正常召开时,由院长调整会议时间。同时,严格实施专人记录审委会制度,讨论结束后,记录交由各委员审阅并签名。
严格审委会回避制度。审委会委员在接到审委会会议通知后,发现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自行回避。院长的回避由审委会决定;其它委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