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入户盗窃,他连续脚踹三户人家六扇木门,未曾得手被当场抓获。3月27日,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苏玉海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苏玉海,男,1989年8月出生。2012年11月7日14时许,被告人苏玉海因囊中羞涩,步行来到新乡市牧野区中原路某住宅老区,用脚连续踹开六个房间的木门进入被害人司某、王某的房间实施盗窃,未盗得物品后又踹门进入陈某租住的房间准备实施盗窃,被陈某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玉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苏玉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玉海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以上情况,牧野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