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将公司财产化归个人所有,这位办事处经理可谓是煞费苦心,他先伪造印章作假的变更声明,然后再将本属于公司的货款转入另一公司名下,之后从该公司将钱款提走,自以为做的天衣无缝,岂可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11月22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六年零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男,1962年6月出生。2010年1月至2011年2月期间,被告人韩某利用自己担任新乡市某滤清器制造有限公司青海办事处经理的职务之便,伪造印章作出虚假的变更声明,将青海某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某有限责任公司的3笔货款共计226690元转入新乡市某过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后,提取用于个人花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利用自己担任新乡市某滤清器制造有限公司青海办事处经理的职务之便,伪造变更证明,截留公司货款非法据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