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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夜中的“肉耗子”被抓“入笼”

  发布时间:2012-11-21 15:07:55


    在他人的指使下,凌晨三四点钟悄悄地进入菜市场,趁人不备将肉贩们刚刚进回来的白条生猪肉偷走变卖,“肉耗子”被抓获刑。11月19日,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孔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各处罚金一万元、八千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孔某、王某三人均为80后社会青年,平时打点零工,但总是捉襟见肘,挣的少花的多。2012年1月份的一天,三被告人又一次聚在了一起,“眼看就要过年了,没钱怎么过年啊”,被告人孔某一语道出了赵某、王某的苦恼,三被告人在赵某的引导下走上一条“快速致富”路。1月1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孔某、王某在被告人赵某的指使下悄悄进入新乡市卫滨区八一路菜市场,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秦某放在门市部的3头白条生猪肉共计259.5公斤盗走变卖。2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孔某、王某在被告人赵某的指使偷偷进入新乡市牧野区王村镇牛村市场,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张某鲜肉行的8头白条生猪肉共计681.5公斤盗走变卖。经鉴定,两次被盗生猪肉价值共为19618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的全部损失。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家属退赔被害人秦某经济损失6124元,被害人秦某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望法庭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孔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孔某、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王某部分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牧野区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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