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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12-10-30 16:56:11


关键词   民事  借贷  举证责任  视听资料  

裁判要点

优势证据规则和“谁主张、谁举证”规则是民事诉讼中两个非常重要的证据规则,优势证据规则即如果全案证据显示某一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其不存在的可能性,使法官有理由相信它很可能存在,尽管还不能完全排除存在相反的可能性,也应当允许法官根据优势证据认定这一事实。“谁主张、谁举证”是指在一般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如果举证不能,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

基本案情

原告高某;

被告刘某。

原告诉称:2006年间,原被告相识,2008年3月份,被告找原告说想购买某小学的一处房产,但现在手里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65000元,并承诺按月息2分计息。双方商定后,原告将65000元的定期存折交与被告,由被告将款取出。2009年10月份,原告找到被告要求还款时,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现金65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在诉讼期间未提出答辩意见。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谈话录音书面资料一份。

被告在诉讼期间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裁判结果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7日作出(2010)牧民一初字第862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高某的起诉。裁定宣告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只提交谈话录音书面资料,而未提交视听资料,对该谈话录音书面资料法院不予采信。法院认为,对于原告的主张只有其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故原告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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