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在网吧附近抢手机,投案自首获轻判。8月4日,新乡市牧野区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男,1993年9月16日出生于新乡市,新乡市某中学初中学生。2009年4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伙同刘某(另案处理)在牧野区西牧村一网吧附近的胡同内,手持砖头将被害人周某的头部打伤后将其手机抢走。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被抢手机价值286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某在其母亲和村治保主任的带领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所抢手机退还给被害人。归案后,被告人的亲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案发时被告人吴某不满十六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吴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吴某亲属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积极退赃,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牧野区法院遂依《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