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6日,新乡市牧野区王村镇的村民胡新川看到邻居张某的箱子里有很多钱,当晚就拿铁锹在张某家房屋后墙上挖了个洞,然后进入房屋将钱箱子拿走(后查明共计6050元)。
第二天起床后,胡新川想想自己做的事,觉得真对不起自己的良心,非常懊悔,但苦于不知将钱如何送回。张某报警后,胡新川心理更是害怕,于3月2日晚上用编织袋将所偷得的钱装好,趁没人时投入了张某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新川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其作案后主动将赃款全部退还失主,归案后主动坦白认罪,对其应从轻处罚。牧野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新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