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一醉酒的朋友说有人开担保公司挣了不少钱,他就眼红,打起了歪主意。经过跟踪蹲守一个月,掌握了其活动规律,他便邀上自己的朋友,三人合伙持刀入室抢劫走上了不归路,等待他们的将是长期的牢狱生活。7月27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各判处被告人姜某、许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姜某,男,1985年7月出生,黑龙江省密山市人;被告人许某,男,1985年11月出生,黑龙江省海林市人;被告人朱某,男,1994年1月出生,河南省滑县人。2011年11月份的一天,姜某去找一朋友玩耍,听喝醉酒回来的朋友说,和他一起喝酒的刘某经营担保公司很是挣钱。说者无心,听者有意。姜某便打起了歪主意,心想眼看就要过年了,可自己这一年干下来也没有攒到钱,何不向他“借”点钱也可好好过年,于是他暗自记着刘某的信息情况。第二天,他就开始了跟踪蹲点工作,一个月后,在掌握了刘某的活动规律后,他打电话邀请自己的老乡许某,两人一拍即合,许某又将自己新认识的朋友朱某邀请进来一起干,朱某为朋友“两肋插刀”,二话不说就答应了。
2011年12月29日8时许,被告人姜某、许某、朱某经预谋后蹲守在被害人刘某的家门口,趁被害人刘某开门送孩子上学之机,持刀闯入刘某家中,姜某三人采用威胁、殴打、胶带捆绑等手段控制被害人刘某及其妻子和孩子后,从包内翻出现金150余元,并威胁被害人说出银行卡密码。之后,在被告人许某、朱某控制被害人期间,被告人姜某从2张银行卡中取走现金1500元,被告人许某在此期间将被害人的三星手机及银行卡1张拿走,后取走银行卡中现金383元。经新乡市牧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705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18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许某、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姜某、许某、朱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时,被告人朱某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减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姜某、许某、朱某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牧野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