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却在判决生效后找出种种理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在法院强制执行时,作为厂长的他无视法律,竟然带人极力阻挠,构成犯罪受到法律的制裁。7月17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男,1955年2月出生,系新乡市某电源电器厂厂长。2000年9月,徐某因该厂经营需要,以该厂的土地使用权及附着物作抵押向新乡市商业银行贷款70万元,到期后只归还2万元,余下款项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要,迟迟不予归还。2007年6月22日,新乡商行将该电源厂起诉至新乡市红旗区法院,红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徐某在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徐某找出种种理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2008年1月9日新乡商行申请立案执行。红旗法院立案后依法向徐某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并再次向徐某释法,要求其配合执行工作,偿还银行贷款。徐某在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情况下,以各种理由拒绝执行。2011年7月7日,红旗法院执行干警到该厂强制执行时,徐某带领其他人对执法行为进行极力阻挠,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牧野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