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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光之灾”需破解 骗人钱财必被惩

  发布时间:2012-07-16 10:50:18


    利用封建迷信说法,专门对老年人下手,以“血光之灾”为幌子骗被害人将家中财物拿出请老神医开光破灾,进而乘机将财物骗走。7月16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男,1975年12月出生,无业,平时游手好闲。为了填补家用,王某与张某、李某(均已判刑)三人商议如何挣钱,三人很快就达成一致意见。2011年3月15日上午,被告人王某伙同张某、李某驾驶租来的汽车从平顶山郏县到新乡市滨河北路早市,遇到赵某后,王某、张某、李某三人主动上前搭讪,称被害人家中有血光之灾,需要将财物拿出来请老神医开光破灾,进而骗取被害人赵某59480元后逃离新乡。

    尝到甜头的他们第二天就杀了一个回马枪。16日上午,被告人王某伙同张某、李某驾车在新乡市建设路,用同样的方法骗取刘某24000元后逃离新乡。得钱容易,欲望冲头。三人分别于18日、19日上午,用同样的方法在新乡市劳动路、荣校路骗取被害人孙某现金3300元、郭某现金17500元、金戒指1个,金耳环1对(经鉴定共值1856元)。在他们为快速挣钱沾沾自喜之时,一张大网正悄悄向他们收来,被告人王某见机逃离了现场。2011年10月14日,被告人王某在平顶山郏县被新乡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封建迷信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牧野区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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