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要回欠款,指使朋友将欠款人强行带至外地,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80个小时,钱没有要回来,反而因非法拘禁他人被判刑罚。7月11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3日8时许,在被告人王某的指使下,李某(已判刑)等人在新乡市宏力大道东段,以索要欠款为由,将被告人王某指认的欠款人刘某拦截后,强行带至新密市,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殴打恐吓,索要欠款长达80余小时。公安机关接警后将被害人解救出来。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为索要欠款指使他人采取殴打恐吓等暴力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长达80余小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牧野区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