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松新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郑州卡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新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新松新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豫0711民初3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郑州卡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66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00元,均由原告郑州卡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