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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养女不负赡养义务 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

  发布时间:2012-07-11 10:05:11


   新乡市一成年女子长期不负担对年迈养母的赡养义务,还经常向养母要钱,养母不堪重负,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查清了案件事实,于7月10日做出一审判决,准予二人解除收养关系。

    小吕就是本案的被告,也就是养女,于1978年4月被原告赵某收养,因赵某和丈夫吕某无子女,赵某就把吕某当作亲生女儿抚养。赵某含辛茹苦把小吕抚养成人,没想到小吕却不思报恩,每月底都多次找养母赵某要钱。小吕有工作不干,整天东奔西闯,不务正业,有时还吸毒。小吕现年已有32年,养母现已66岁,丈夫吕某1999年因病去世,现赵某只有退休金,并无其他经济来源。近几年小吕还打着养母的旗号多次到亲戚朋友家骗钱,最后亲戚朋友都找赵某要钱。赵某实在不堪重负,于是就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二人的收养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与小吕之间事实收养关系成立,赵某尽到了抚养义务。现赵某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依靠退休金生活且无其他经济来源。孝敬老人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作为养女,小吕应孝敬老人并依法履行赡养赵某的义务,其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尽赡养义务,但被告小吕不仅未尽赡养义务,反而染上恶习不断向养母索要钱物,致使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综合以上案情,牧野法院准予赵某与小吕解除收养关系。

责任编辑: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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