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盗窃获刑入狱的他,出狱后仍不思悔改,在饭馆吃饭时竟然让素不相识的邻桌客人付账,遭到拒绝后持刀将人砍伤。7月3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男,1984年12月出生。2011年4月12日因盗窃罪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1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出狱后的他仍不思悔改,整天游手好闲,蛮横欺人。2011年8月17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新乡市劳动路某手工面馆吃饭时,让素不相识的邻桌客人郎某付账,郎某不愿意为其付账,被李某持刀将面部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郎某所受损伤属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牧野区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