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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豫0711破申1号之一

发布时间:2025-06-20 16:59:23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豫0711破申1号之一

申请人新乡长德商贸物流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预重整申请,本院于2025年6月9日立案对新乡长德商贸物流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进行审查,本院为及时挽救企业、维护债权人等利益主体合法权益及提高重整效率,决定对新乡长德商贸物流开发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

新乡长德商贸物流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7月19日前向新乡长德商贸物流开发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地址:1.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长德商贸城售楼处临时管理人办公室;2.宿迁市宿城区千百美商务广场律师大厦1113室联系人:王贤孝,187*****),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如本院裁定受理新乡长德商贸物流开发有限公司重整的,债权人无需再另行申报债权,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和债权人对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债权性质、债权本金的审查和确认与正式重整程序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与预重整方案内容一致或有关权利人的权益更趋优化的,有关出资人、债权人对预重整方案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重整计划草案对预重整方案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权利人有不利影响,或者与有关权利人重大利益相关的,受到影响的权利人有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

(二)预重整方案表决前债务人隐瞒重要信息、披露虚假 信息,以及预重整方案表决后出现重大变化的,受到实质性影响的权利人有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

如预重整期间需召开债权人会议的,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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