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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小利出借银行卡 被判刑认罪认罚

发布时间:2024-07-18 17:40:30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被告人黄某在明知他人涉嫌转移犯罪资金,仍然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其他人使用,并帮助他人取现231500元,黄某从中获利5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在明知上线人员使用其银行卡流转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提供本人名下的银行卡并帮助犯罪嫌疑人取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该案当庭宣判,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上下游关联犯罪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犯罪,也是国家机关打击的重点和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近年来,由于电信网络犯罪日益蔓延,大量不法分子为从中获利,以提供资金支付结算账户等方式助推电信网络犯罪高发多发。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明知他人使用其银行卡流转违法犯罪资金,仍提供本人名下的银行卡并帮助犯罪嫌疑人取现,使得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上游犯罪更易得逞,追赃挽损难度更大。通过本案的审理,一方面,对从事过账洗钱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起到震慑作用,彰显了人民法院全面、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的坚定决心;另一方面,也引领社会大众依法、合理使用自己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宝等具有支付功能的账户,避免沦为不法分子的“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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