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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河南某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案

发布时间:2023-05-23 18:42:46


广东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河南某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案

——违约方为履行合同付出劳动应否获得相应报酬的认定


关键词:装饰装修合同  违约责任  劳动报酬


【裁判要旨】

1.虽然合同一方在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但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确实付出了大量劳动,仍应就其付出的劳动获得部分报酬。

2.办理案件应充分考虑解纷成本,如果鉴定或评估成本过高,可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勘验比对并征询相关从业人员的意见,酌情确定所应支付的劳动报酬。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基本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广东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诉称:2021 年 11 月,被告欲委托原告对河南某全家运动艺术中心项目进行室内设计工作,原告到项目所在地河南新乡进行实地考察后,双方达成协议,约定室内设计费为33000元,设计面积为 1343 平方米。被告在支付首笔款 9900 元后,原告出具了设计图。但被告在接受设计图并按设计图进行施工完毕后,不再支付 23100 元的设计尾款,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结算,被告予以拒绝。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室内设计费 23100 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河南某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辩称:1.原告要求被告支付 23100 元的室内设计费的诉求于法无据,正是由于原告严重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才导致原被告双方签订《装修设计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原告应当自行承担损失;2.由于原告未能及时履行合同,影响了被告的开业进度,直接导致被告并未能依据原告交付的成果进行装修,因此原告的诉求于理不合;3.原告在未完成合同约定工作的情况下,通过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合同款项 23100 元的诉求于情不通;4.原告某公司严重超过履行期限交付设计图纸,根据后履行抗辩权,原告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被告可以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反诉原告某公司提起反诉: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装修设计合同》,驳回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2.判令本诉原告返还9900 元设计费;3.判令本诉原告承担本案本诉、反诉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2 年 2 月 6 日,某公司与某公司签订《装修设计合同》,约定由某公司根据某公司的要求在约定工作日内,为河南某全家运动艺术中心项目进行设计并出具整体布局图、室内效果图、施工图及各立面大样图。后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第一笔设计款,但在设计过程中,某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向某公司交付设计图纸,并在某公司多次催告后,其却以在春节假期和疫情原因为借口,拖延设计图的交付时间,严重影响到了某公司的施工及开业进程,无奈之下,某公司在未收到施工图的情况下另找他人开始动工。某公司迟延履行主要义务,并在某公司的多次催告下,仍未按时履行,因此,为维护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反诉,请求法院支持反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反诉被告某公司就反诉提出以下答辩意见:1.反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和交付图纸的时间;2.反诉原告已对图纸予以确认;3.反诉原告将本案无关的图纸交付给反诉被告要求多次修改,才导致工期拖延;4.反诉原告系违约方,无权要求解除合同。综上,应当驳回反诉原告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6日,某公司(作为委托单位、甲方)与某公司(作为设计单位、乙方)签订《装修设计合同》,其中第二条约定由某公司为河南某全家运动艺术中心进行室内设计(面积1343㎡),设计内容为“平面布置图、室内效果图、施工图”,设计要求为“设计内容部分及文件交付甲方使用时为可正常实施标准”。第五条“付款方式”约定,“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付给乙方室内设计费总额的30%,即9900元。2.完成平面布置图和效果图方案并得到甲方确认,付室内设计费的50%,即16500元。3.完成效果设计图并得到甲方确认,付室内设计费的20%,即6600元。”第六条“合作流程”约定,“1.双方严格按照本合同所定的合作项目进行合作。2.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成立专案设计项目为该项目服务。乙方以专业的设计管理理念配合协助甲方在设计方案及施工技术交底,由甲乙双方对设计项目整体架构及设计思路共同商榷后并制定具体设计方案,乙方正式展开设计工作。3.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设计,在正式定稿之前,有初步设计草案提供给甲方,甲方对设计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后,应将意见书面反馈给乙方。4.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在约定工作日内确定好整体布局图、效果图、施工图及各立面大样图,并交付给甲方。5.在甲乙双方确认好整体布局图以后,乙方开始设计效果图,效果图确认以后乙方开始出全套施工图。设计中途甲方不允许更改约定好的整体风格及布局,否则视为二次设计,二次设计乙方有权利向甲方索取二次设计费用。”第七条“乙方服务项目”约定,“1.平面布局规划设计一份;2.室内效果图设计约11张;3.全套施工图绘制(不含消防图及暖通设计)。”原被告在庭审中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于2022年2月16日确定平面图,2月23日确定第一张效果图,某公司于3月19日至20日通过微信向某公司交付效果图。

【裁判结果】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一、解除原告广东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6 日签订的《装修设计合同》;二、被告河南某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室内设计费10000 元;三、驳回原告广东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河南某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计19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合计21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东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100 元,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某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115 元。宣判后,广东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某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第一,由于某公司与某公司未能就效果图修改意见达成一致,而且某公司也未予确认,致使不能实现案涉合同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案涉合同应予解除,但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条款的效力。第二,某公司依照合同约定需为某公司提供平面布置图、室内效果图、施工图,从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虽然某公司确认了平面图和第一张效果图,但是在2022年2月23日某公司限期10天内,某公司未能按期交付其余的效果图,直至2022年3月19日至20日才予交付,并且仍未得到某公司的确认,据此某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拒付部分室内设计费。结合本案具体情况,酌定某公司应向某公司支付剩余的部分室内设计费10000元。第三,由于某公司迟延交付效果图,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故其主张的损失不应支持。第四,某公司为案涉合同设计内容付出劳动,并提交了部分设计成果,应当得到相应的设计费用,故某公司要求某公司退还9900元设计费的反诉请求不应支持。

【案例注解】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矛盾冲突尖锐、争议较大。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本案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但是被告某公司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装修设计合同》,并且原告返还9900元设计费,因此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进行审理。

结合某公司的起诉与某公司的反诉,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在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而在装饰装修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设计方案难免多次修改、反复确认,因此如何确定业主与设计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一直以来都是司法实践遇到的难点问题。本案之所以认定某公司与某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一,某公司委托某公司对河南某全家运动艺术中心项目进行室内设计, 并且某公司在进行实地考察后与某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室内设计费为33000元,设计面积为1343平方米。在某公司依约支付了首笔款9900元后,某公司出具了设计图。但在随后的设计图细节处理过程中,某公司虽然按照某公司的要求对设计图纸作出了修改,但是未能在某公司要求的时间内及时提供修改后的其余效果图,并且在交付后也未得到某公司的确认。由此可见,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实际上确实影响了某公司的项目进展,给其造成了一定损失,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二,尽管某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但是结合案件整体情况,某公司在为某公司进行设计的过程中,的确付出了大量劳动,其在向某公司交付的效果图中凝聚了智慧成果。可见某公司虽然存在迟延交付效果图的情形,但是确实履行了合同义务,仍应就其付出的劳动获得部分设计费。故此,某公司要求某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设计费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

三,关于某公司应向某公司支付的剩余设计费用,某公司认为某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设计图纸,并在某公司多次催告后,却以在春节假期和疫情原因为借口,拖延设计图的交付时间,严重影响了某公司的施工及开业进程,导致某公司迫于无奈而另找他人开始施工,因此要求某公司将某公司已支付的9900元设计费用退还给某公司。由于判断某公司在设计图纸中所付出的劳动具有主观性,而进行鉴定或评估不仅费时费力,还提升了解纷成本,徒增当事人的诉累,因此综合考虑某公司向某公司交付的设计图纸内容,经到现场进行勘验比对并征询相关从业人员的意见,最终酌定某公司还应向某公司支付10000元设计费用。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具体履行情况及双方违约情形,酌定某公司向某公司支付10000元室内设计费并无不妥,因而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此类案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双方对合同义务的履行情况,从便于当事人解决纠纷和避免损失扩大的角度,在司法实践中主动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运用“马锡五审判方式”,注重调查研究,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大胆作出判断,以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诚实守信、公正高效的司法环境。

【推荐理由】

签订的合同经过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符合村民自治的民主讨论程序,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村民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合同。虽然讨论程序不够严谨,但属于被告村委会内部管理问题,不能因此否定合同效力。法官继承和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内在精神,即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保障了人民群众合法群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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