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诉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受法律的保护,签订合同的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如实地履行各自的义务,违约方既要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还需要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因本案当事双方就事实部分并无争议,只是某建设集团现在没有偿还能力,故法院前期工作重点为充分开展调解工作。但是在多次组织调解被告仍无法给出明确的支付期限后,确定本案调解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本院快速依法作出裁判,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1日,新乡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某实业公司)与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某建设集团)签订《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约定由某实业公司向某建设集团供应商砼。在某实业公司完成供货后,某建设集团未付清货款,并于2022年6月11日向某实业公司出具付款计划,约定了付款节点和10%的违约金。之后某建设集团于2022年6月30日向某实业公司付款60万元,于7月向某实业公司付款10万元,之后未再支付货款。某实业有限公司诉至牧野法院形成纠纷。某实业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4664230.3元,违约金466423.3元。2、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某实业公司与某建设集团签订的《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某实业公司已经履行供货义务,某建设集团应当按约定支付货款。且某建设集团于2022年6月11日向某实业公司出具付款计划,明确约定了分期支付货款的时问、数额及违约责任,其在支付第一期货款后未按付款计划继续履行,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故关于某实业公司要求某建设集团支付拖欠货款4664230.3元,违约金466423.3元的请求,本院根据付款计划在货款4664230.3元,违约金466423.03元的范围内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买卖合同是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民商事活动的重要基石。依法成立的买卖合同受到法律保护,对参与活动的民营企业平等进行保护,对各类民事法律主体一视同仁,才能确保正常的民商事活动秩序不受影响,也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意。由于在诉讼过程中充分进行了沟通和调解工作,在本案判决书送达后,当事双方均未上诉,取得了较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