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送达实施细则
根据省高院下发的《关于启用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实现电子送达功能的通知》、《关于河南法院集中送达平台电子送达方式强制前置的通知》的要求,自统一送达平台上线以来,为进一步提高电子送达效率,提升我院电子送达应用率,加强信息化建设,结合我院具体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诉讼文书电子送达适用范围
根据最高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我院的送达传票、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以下简称 “三书”)等均适用电子送达。
二、电子送达的适用情形
受送达人同意使用电子送达的,为受送达人送达格式文书(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和“三书”一律要电子送达。当事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要在送达平台上先进行电话联系,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进行电子送达,不同意的再进行邮寄送达、窗口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的,可以通过河南法院集中送达平台实现网站公告送达、短信送达、电子邮件送达、微法院送达、电话送达等电子送达功能。受送达人在诉前调解或诉讼中适用电子送达已作出约定或者承诺的;受送达人在提交的起诉状、上诉状、申请书、答辩状、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等诉讼材料中主动提供明确用于接收送达的电子地址的。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此认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
三、电子送达的实现方式
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通过诉讼服务网等电子诉讼平台实现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和交纳诉讼费连接的推送,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全力推进网上立案缴费进度。经受送达人同意,在民商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或书记员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手机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送达诉讼文书,更加便利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提高办案效率。经受送达人同意,灵活使用12368语音通知的功能进行电子送达诉讼文书。经受送达人同意,在民商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为企业法人时,承办法官也可使用传真等方式电子送达诉讼文书。
四、未签署同意电子送达的具体操作
受送达人未签署同意电子送达的情形包括当事人不同意电子送达、未联系到当事人或无当事人联系方式等。具体操作:法官发起任务,系统自动识别“是否有联系方式”,如果没有,选择其他送达;如果有联系方式,系统强制先电话联系当事人确认是否同意电子送达。如果当事人首次联系同意电子送达,则同第一种情形操作;如果当事人首次联系不同意电子送达,则通过其他方式发起第一次送达。第二次送达前,系统会再次提示电话联系当事人,如果当事人第二次同意电子送达,则后续采取电子送达;如果当事人第二次仍拒绝电子送达,则后续均采取其他方式送达。
五、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登录审判管理系统查看送达、确认情况。电子化材料发出后24小时内联系受送达人未回应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改用其他方式送达。
六、使用电子送达的,应当在审判管理系统中全程留痕,便于查询、跟踪、核验,完成有效送达的,系统自动生成电子送达凭证。电子送达凭证具有送达回证效力。
七、电子送达是信息化应用的重要考核指标,将不定期通报电子送达的使用情况,并将电子送达日常考核情况纳入各团队绩效考核指标,请各审判团队、各员额法官高度重视。
八、本规范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2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