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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2-04-30 17:53:37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执行案件办理效率,优化营商环境,牧野区法院执行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等法律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是指在分段集约执行机制实施过程中,根据案件标的大小、疑难复杂等环节难易程度进行分类,实行简案快执、繁案精执,以提高执行效率。

第二条 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应当坚持合法性、效率性、公开性等原则,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快执为由侵犯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异议权和监督权。

第三条 合理配置执行资源,各执行团队应按照至少一名执行员加若干法官助理或书记员的模式配备。设立执行指挥中心团队和案件执行团队。

第四条 执行指挥中心团队依照工作内容不同下设3个小组。

(一)事务集约办理团队4人(对接立案庭收案分案、材料审查、案件查询、制作文书集中邮寄、集约办理线上财产查控等工作)。

(二)卷宗管理中心3人(电子卷宗材料同步审查和纸质材料的收取整理、扫描上传、命名编目、同步归档等工作)。

(三)综合组3人(执行指挥管理平台管理上传下达、案件节点管控、事项委托分派、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的各项审批、结案前案件审查、执行案款管理、信访收集上报及登记查询、电子签章、制作每周每月每季度工作动态通报、会议通知、汇总整理数据报表统计分析、上报各类总结方案及工作分析,报送各种宣传信息及调研案例、组织业务学习等工作)。

第五条 案件执行团队依照案件类型及到案件阶段不同分为速执团队、小标的案件一次性有效执行团队、普通执行团队、特执团队。

(一)速执团队(1个):负责办理财产查控后有足额存款或收入可供执行;向有关单位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即可办结的行为类;不动产、机动车过户类及执保类的案件。

(二)小标的案件一次性有效执行团队(2个):负责办理标的额10万元以下的小标的执行案件。

(三)普通执行团队(4个):负责办理情况复杂、需要对相关财产进行处置的普通类案件。

(四)特执团队(1个):负责办理重大、疑难等案件。

第六条 立案后,由事务集约办理团队对接立案庭领案分案,3日内制作文书集中邮寄,同时进行线上查控。分案后,由各执行团队进行案件办理。由速执团队和小标的案件一次性有效执行团队执行的案件因疑难复杂等客观原因可能难以短时间结案的,可提请二次分案。案件结案后,案件交于综合组进行结案前案件审查。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作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和上级法院指导性意见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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