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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 关于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04-30 17:52:35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

关于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


为完善惩戒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所确定义务的 行为,进一步细化和规范法院执行工作和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工作的相关程序,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保证依法及时有 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新乡市牧野区 人民法院和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 院河南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加强执行协作联动工作的意见 (试行) >的通知》  (豫高法[2021]54 号) 、《河南省高级民法院河南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建立执行协作联动机制的 工作方案 (试行) >的通知》  (豫高法[2021]55 号) 共同制 定本办法。

一条 人民法院因执行案件需要,可以请求公安机关

协助执行。人民法院请求协助执行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 供完备的法律文书和身份证明。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协 助材料后,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办理相关协助事项。

二条 人民法院查询执行案件当事人相关信息,应向 公安机关提供加盖印章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载 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已知的公民身份号码或组织机构代 码、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执行状态、申请执行标的, 并提供人民法院案件承办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三 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后,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查询工作并将查询结果反馈人民法院。

第四条 公安机关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向人 民法院提供以下信息之一或全部:

( 一) 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 曾用名、出生日 期、户籍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照片;

() 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被执行人共同生 活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曾用名、出生日期、户籍地、住址、 公民身份号码、照片;

() 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包括车辆 车牌号、 车辆品牌、型号、类型、车辆识别码、注册登记机关及注册 日期、抵押权人、查封扣押机关名称、查封扣押文书名称;

( 四) 被执行人旅店住宿信息,包括入住时间、退房时 间、住宿旅馆名称、住宿旅馆地址、登记联系电话。



第五条 人民法院请求协助查找、扣押被申请人、被告、 被执行人车辆时,应当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需要查扣 车辆的信息、联络人,并附相关执行文书。

六条 人民法院接到扣押车辆的公安机关指令后,应 当无条件予以接收,并于4 小时内办理接收手续。

七条 公安机关将扣押的车辆转移至停车场的,人民 法院应在 24 小时内与公安机关办理移交手续,并在 2 日 提取扣押的车辆,相关停车费用, 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八条 根据执行案件情况,不需要再对被执行车辆进 行查控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并附相关执行 文书。

九条 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户 籍地或暂住地在牧野辖区的被执行人。公安机关根据人民法 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司法拘留决定书、拘 传票,发现被执行人后, 由发现地公安机关先行予以临时控 制,通知人民法院办理移交手续,相关的法律责任由人民法 院承担。

十条 公安机关发现人民法院需要协助查控的被执行 人行踪的,立即通知人民法院予以处置。

十一条 人民法院接到公安机关已控制被执行人的通 知后,应当无条件予以接收,并在 2 小时内办理交接手续, 如无法及时到达控制地,应当立即协调控制地法院协助办理


交接手续,并将与控制地法院的协调情况告知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 对于决定传唤的被执行人,  自公安机关控制 时起,人民法院进行相关询问措施必须在 12 小时内完成,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方式变相限制其人身自 由。

十三条 根据执行案件情况,不需要再对被执行人进 行查控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并附相关执行文书。

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遭遇暴力抗法,可以拨打 “110”求助。公安机关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出警,依法 处置,积极支持人民法院开展工作,有效防止事态扩大。

十五条 对可能引发暴力冲突,需要公安机关配合的  案件,人民法院在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强制迁出、拘传、 拘留等措施前,应当制作工作预案,并向公安机关书面通报,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积极协助。

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依法客观全面收集涉嫌拒执犯罪 以及其他妨碍执行犯罪的相关证据;严格把握并依法审查移 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公诉案件,不得人为降低标准,不得 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法院移送的涉嫌拒执犯罪以及其 他妨碍执行犯罪的案件线索、材料及时接收,并出具相关手 续;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侦查终结, 需补充侦查的应及时补充侦查;不予立案的,应当及时出具 不予立案的相关法律文书。


十八条 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的执行联动机制应当依 照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运行,没有规定的事项可以进行沟 通、协调。

十九条 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与公安机 关相关职能部门加强联系,如遇特殊情况,由人民法院执行 指挥中心与公安指挥中心负责协调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

2021 年 6 月 23 日


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

2021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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