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监督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牧野区人民法院为了提高案件审判管理,强化对审判权力的监督,推行了当事人监督、内部监督、社会监督、领导监督四项监督机制,通过发现和解决具体案件、具体当事人的具体问题,提高审案质量。
一是强化当事人监督,每个工作日的上午由院党组成员轮流接访,根据上访者的事由和案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工,负责接访的领导一包到底,直至上访问题得到解决。
二是强化内部监督,通过采取“庭自查、院复查、审委会抽查”的办法,对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进行评查、严格自查自纠。
三是强化社会监督。选取上访人情绪激烈的复查意见分歧较大的信访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入庭听证,将庭审过程置于有效监督之下。
四是强化领导监督,在评查和听证基础上,选取确有问题的重点案件,由业务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逐级进行剖析,从中发现是否有不正视自身问题、不愿意接受监督、责任追究落实不到位等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