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以来,新乡市牧野区法院以“法、警一体化”工作机制为抓手,积极探索司法警察与审判、执行工作的配合与协调,以“履职不失职,配合不越权”为原则,严格区分法官与司法察的职责、权限和范围,突出司法警察对审判、执行业务保障和服务作用。
一是突出“参谋员”、“助理员”作用,服务审判、执行工作确保办案安全。该院司法警察在协助法官开展执行工作中,积极做好执行法官的助手,力所能及的承担对外围的取证、拘传、看押、搜查等工作,以尽量减轻执行法官的工作负担,还要加强与执行人员的紧密配合,多想办法、出主意当好法官官的参谋,使法官有更多的时间、精力用于案件的突破和对案件质量的把关,针对不同案件的性质和特点,拟定相应的预案和防范措施,从根本上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是充分发挥“调节员”作用,主动配合抓好控申业务工作。控告申诉部门工作任务重、社会责任大,在处理部分案件过程中还有人身危险。作为控申工作秩序的维护者,该院司法警察加强与控申部门的配合,在控申部门接待群众集体上访等工作中,利用人民群众对警察的信任心理,积极开展工作,与控申部门一起引导群众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解答上访群众的疑问时耐心做说服工作,化解矛盾,努力促成群众息诉、罢访。,在控申工作向外延伸的过程中,该院司法警察还积极与控申部门一道走进村组、走进校园、走向社会,与广大人民群众面对面交谈、宣传法律知识,解答群众疑问,化解矛盾。
三是认真做好“服务员”、“警卫员”和“监督员”,保障审判、执行业务开展。该院司法警察在工作中能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以“服务员”主动承担起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搜查、执行传唤等工作,全面履行法警职责,为审判、执行工作服好务;以“警卫员”维护审判、执行工作秩序,保障审判、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制止妨碍审判、执行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以保障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审判、执行人员在办案中的人身安全;以“监督员”贴近审判、执行人员的生活和工作,抓好审判、执行人员办案规范化的监督工作,以确保审判、执行工作的廉洁性。
四是积极当好“战斗员”,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审判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机关,通过履行审判职能,公正执法,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与公平正义,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是我们的神圣职责。该院司法警察作为审判机关的一支半军事化队伍,充分利用其快速反应的优势,积极参与“维稳”活动,打击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努力服务审判、执行工作、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真正的成为审判机关确保社会平安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中坚力量和坚强的“战斗员”。